组织章程
医疗财团法人辜公亮基金会和信治癌中心医院
人体试验委员会组织章程
第01条:和信治癌中心医院为妥善施行人体试验,兹依据人体研究法第2条之规定,设置「和信治癌中心医院人体试验委员会」(以下简称为本会),以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。
第02条:本委员会之任务:
2-1 拟定人体试验相关计画应包括之内容及审查办法。
2-2 审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。
2-3 审核及追踪人体试验相关计划。
2-4 评估人体试验之进行及其结果。
2-5 审核其他有关人体试验之项目。
第03条:委员会组成:
本会置委员九至十五人,其中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一人,由院长聘任之,成员中应有法律专家、医疗科技人员、社会公正人士或民间团体代表。研究机构以外人士应达五分之二以上;任一性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第04条:委员之聘任与任期解聘:
4-1 本会委员之聘任由主任委员提名,呈报院长聘任之。委员每届任期为二年,连聘得連任之。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过委员总數二分之一为原则。
4-2 本会须另订委员之遴聘资格及专业资歷等必要条件,并公开之,委员经遴聘後应接受讲习训練。
4-3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当然解聘︰
(1) 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过应出席次數三分之ㄧ以上。
(2) 负责审查案件,因可归责事由致会议延期,累计三次以上。
(3) 严重违反利益回避原则。
第05条:本委员会应独立於本院执行职务,并应编制足够之专任或兼任人员,依下列规定办理本会相关事务:
5-1 人员之职务及其义务、责任应明定之。
5-2 人员应签署保密协定。
5-3 应有供人员处理事务及储存档案之处所。
第06条:本会聘任之委员应送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备,并予以公开。
第07条: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例会,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08条:本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原则:
8-1 本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數以上之委员出席,且需有非医療专业委员及非机构内委员,始得开会。出席委员均为单一性别时,不得进行会议。
8-2 审查会会议之议决方式,以多數决为原则;以投票方式表决时,应记录其正、反等表决情形。未出席会议之委员,不得参与表决。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时应遵守回避原则。
8-3每次会议均应作成记錄,经各委员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後,呈主任委员鉴核定稿,再呈报院长。
第09条:本会应订定并公开审查研究计画时之各项标准作业程序。
第10条:本会之章程及决议事项经报院核备後生效,修正时亦同。
订 颁 日 期:1995年01月20日。
第01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05年03月31日。
第02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06年04月21日。
第03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0年11月12日。
第04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3年02月20日。
第05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4年01月02日。
第06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4年12月01日。
第07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5年10月01日。
第08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6年11月07日。
第09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7年12月13日。
第08次检视暨修正日期:2018年12月05日。